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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G提案加速筹备外资企业有望合作进入

发布时间:2020-02-10 21:50:29 阅读: 来源:石雕厂家

在日前的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工作通报会上,信产部副部长娄勤俭提及4G引来各方关注。由于国际电信联盟确定各国明年提交4G标准,我国正在部署并调集力量参与。 从2005年开始,国际上3GPP和3GPP2两个标准组织就开始制定新一轮的3G演进标准。2008年,国际电联将开始向全世界征求“后3G”候选标准。 事实上,在标准化方面,中国4G项目组进行了很多基于4G技术形成较完善的标准化提案的尝试,项目组还需要通过与企业和运营商的合作,参与国际标准竞争。 信产部科技司负责人也在4G研究项目上表示,今年科技司的重点工作就包括做好4G国际标准提案各项准备工作,以及标准征集、遴选和论证工作。 我国4G技术特征明显 按照“十一五”规划,我国4G研究项目—FuTURE计划已经并入国家重大专项中。据4G项目总体组成员、中国科技大学教授卫国透露,FuTURE计划将结合“十一五”国家宽带无线通信重大项目进行实施,今年5月底,会有一批重大专项完成方案评审,到年底,所有重大专项包括宽带通信项目,应当能够完成方案论证。 从今年年初开始,在2001年~2006年的关键技术攻关、系统及应用演示之后,我国4G研究项目已经进入第三阶段。“到目前为止,上海已建成的试验基地是全世界最大的B3G/4G实验系统,包括6个节点,3个信道,6个终端,并引入了如IPv6核心网络、高清晰度IPTV与移动通信切换等技术。”卫国教授年初在上海的4G试验现场对记者介绍了4G项目的技术特征。 实验系统频点为3.5GHz、带宽20MHz,采用协同分布式无线电蜂窝构架,混合了FDD/TDD双工方式、GMC/OFDM多址技术……4G项目总体负责人、东南大学教授尤肖虎总结4G试验技术特征时说,目前我国的4G研究与国外在很多基础技术上是一致的,例如多载波天线技术等,但多天线与多载波技术、分布式无线网络技术是我们自己独创的,这些技术可以使信号发射源更靠近用户,降低发射功率,提高频谱利用率。 我国4G项目组开发的分布式无线网络和传统的蜂窝通信技术理论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按照尤肖虎的说法,我国独立提出的GMC技术,与OFDM相比在性能上相当,技术上各有优缺点,完全可以实现取代。 这意味着,4G研究中的关键技术完全具备了中国自己的创新特征。 4G专家组成员特别提到,我国的FuTURE计划已经为3G未来演进,特别是为TD-SCDMA-LTE技术做了相当多的技术支持。有FuTURE目前的基础,两年以后,我国的TD-SCDMA系统就可以实现100Mbit/s的传输。目前,国内企业包括中兴、华为、大唐都在做相关开发,经过努力完全有可能按照3GPP的要求,在2010年把TD-SCDMA-LTE的产品推向市场投入商用。 记者从4G项目的信息交流与技术合作平台FuTURE论坛那里了解到,从2006年初到2007年的一年间,FuTURE论坛召开了多次工作组会议,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了未来移动通信领域各个方面的分析及研讨类活动,并完成了《2006年工作组技术白皮书》,白皮书涵盖从用户需求、业务应用、频率使用、传输技术系统框架及关键技术、无线资源管理及各种网络结构构架等内容,并通过了由相关领导和业内专家组成的专家评审组的论证和评审。 此外,作为中国参加2007年世界无线电通信大会(WRC-07)的准备文件,FuTURE论坛的输出成果“未来移动通信论坛对我国在WRC-07议程1.4立场的建议”,对全球统一的IMT-Advanced频率的确定以及满足WRC-07议程1.4的方法提出了具体的分析和建议。此文稿已提交给有关的主管部门,供相关的主管部门在决策时参考。 尤肖虎称,在频谱利用方案的研究上,4G项目组正在把频谱的需求和4G研究成果通过开放式的FuTRUE论坛向国家相关部门提出,此前项目组在频谱研究上也做了大量的工作,与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了多次互动沟通。 外资企业有望合作进入 由于4G研究是由大学机构牵头主导的,所以FuTURE计划的下一个阶段,是B3G/4G研究由大学等机构向企业转移。目前4G的外场试验系统通过国家验收,但还要经历至少5年,由技术向产品转移,经过系统集成、产品开发等环节之后,才能进入产业化研发阶段,也就是2012年有望实现相关产品的商用试验。 目前,FuTURE论坛的理事成员单位除了国内的华为、中兴、大唐、联想、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东南大学以及四大运营商,还包括西门子、爱立信、英特尔、松下、富士通、NTTDoCoMo、三星等一批国际巨头企业。 对于外资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的途径,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信息处处长王柏义在3月底的FuTURE论坛专家在线活动中解释:“外资企业可以作为合作单位参加国家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但不能牵头申请承担研发项目,在具体操作上,外资企业可以和任何一个符合条件的国内单位合作申请,不限于已申请成功的单位。” 对于专利方面的权益划分,王柏义处长解释称,国家科技经费支持课题承担单位产生的专利,国家授权这些专利为课题承担单位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转让专利和获取效益,在中外企业合作情况下,企业之间知识产权处置自行协商解决。 当被问及“FUTURE项目中结合进来很多外企,在资金投入、研发分工、利益分配、研发进度等方面该如何协调”时,卫国教授补充说,合作的分工与利益分配,主要由合作的承担单位(包括外企)协商确定,至于知识产权,按照过去的经验,因为这是国家投资,所以国家必须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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